縣市別 | 補助對象 / 條件 | 申請期限 |
桃園市 | 計畫名稱:
補助對象: 於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取得設備登記者。同一申請人(如申請人為法人,負責人如為同 一人者亦視為同一申請人)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 1 案。各階段之申請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受補助對象。 補助基準: 1.設置總容量在30峰瓩(含)以下者: (1)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6,000元。 (2)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,且在10峰瓩以下者,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;逾5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5,000元。 (3)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者,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;逾1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4,000元,每案最高補助13萬元。 (4)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(自用),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,每峰瓩額外補助1,000元,但每案最高補助13萬元,且補助總容量本府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。 2.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者: (1)設置總容量逾30峰瓩,且在100峰瓩以下者,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;逾3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2,500元。 (2)設置總容量逾100峰瓩,且在200峰瓩以下者,其1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;逾10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1,000元。 (3)設置總容量逾200峰瓩者,其20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目規定補助;逾200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500元,每案最高補助55萬元。 (4)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獨立型(自用),除依前3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,每峰瓩額外補助1,000元,但每案最高補助55萬元,且補助總容量本府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。 3.補助金額依前2款規定計算後有小數點者,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整數。 (詳細辦法請參閱:https://pse.is/PJWJU) |
第一階段 109/1/10 至 109/3/10 第二階段 109/7/1 至 109/8/31 |
嘉義市 | 計畫名稱:
補助對象: 108年1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(或本府)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。 (詳細辦法請參閱:https://pse.is/NV4KV ) |
109/11/30止 |
台東縣 | 計畫名稱:
臺東縣政府109年度補助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補助對象: 臺東縣政府於106至108年每年度各編列800萬元辦理「屋頂綠能,照耀臺東」計畫,業已截止,縣府為持續鼓勵綠能發電,積極爭取花東基金,經饒縣長及縣府團隊之努力,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「臺東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」第三期計畫,縣府確定於109至112年每年度各編列600萬元辦理「東方屋頂,陽光發電」計畫,以補助本縣非公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。本計畫今年度編列600萬元辦理,本府將以收件戳章為編列補助號碼,再依申請補助號碼之順序審查,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,即停止補助,請大家踴躍申請。本計畫為鼓勵臺東全民參與綠能發電,今年度放寬補助條件:設置於本縣轄區內之私有建築物屋頂上,其使用用途無限制,即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、倉庫、農舍、工廠、屠宰場……等用途,皆可申請補助。 補助預算總額度: 為配合國發會核定經費,今年度補助標準有所調整如下: 依前二目規定補助;逾二十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。 (1)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。 (2)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,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,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;逾十峰瓩部分,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五百元。 (3)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,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 (4)每一申請案,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。 (詳細辦法請參閱:https://pse.is/NUH7G ) |
109/11/30止 |